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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法律*
*2006年*
*公民*
*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条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二条 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护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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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管理迈入法制化轨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读新通过的护照法 
新华社记者邹声文、张宗堂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


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这部法律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重点和热点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从条例到法律 护照管理迈入法制化轨道 

护照是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去留学、探亲、旅游、工作。护照成为许多人不可缺少的一种证件。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现行的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的依据,主要是1985年11月制定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护照签证条例。随着我国对外交往和人员交流日益增多,护照的颁发数量也大幅度增长。2004年我国颁发各类护照达480多万本,比改革开放前年均颁发护照的数量增长了200多倍。同时,违反护照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相应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护照管理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护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护照的种类和申请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护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护照管理工作已经迈入法制化的轨道。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 

根据护照法的规定,我国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普通护照的签发数量远远大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成为护照的主体,涉及多数公民出入国境的权益,因此护照法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权利义务、护照签发机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公民在普通护照申请方面的权利救济渠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明确护照申请和签发程序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护照法对护照的申请和签发程序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普通护照的申请、签发,护照法规定,公民因到国外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签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经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签发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五年,16周岁以上的十年。 

关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的申请、签发,护照法规定,除外交官员、领事官员等外交人员持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外,其他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使用假护照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护照法对违反护照管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护照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护照法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以及持用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等违反护照管理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照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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