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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04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现行税收征管法)是1992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过修改。税收征管法的制定和施行,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征纳关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促进税收征管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税收征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一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不足,比如:不少纳税人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税源情况,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不少纳税人在银行多头开户,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一些纳税人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拖欠税款,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收缴。二是,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国家税收的优先地位不明确,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过程中国家税款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会计电算化日益普及,应当纳入税务监管的范围;需要逐步推行税控装置。三是,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执法措施不够规范、完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利需要进一步明确和保护,税收征管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协调好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四是,现行税收征管法施行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修订了刑法,现行税收征管法需要与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惩处税收违法行为,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修改、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并征求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共28个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陕西省等8个地方的意见,并多次邀请有关部门、地方、企业和专家座谈、论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这次修改现行税收征管法,主要把握了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加强税收征管,着重于强化税收基础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保障及时、足额地征收国家税款。二是,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执法权力,同时加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税务机关的监督,规范征纳关系。三是,力求做到既积极又稳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一些尚未取得共识、没有把握的内容,这次修改暂不涉及;对一些具体操作的内容,拟在有关配套法规中作规定。四是,做好与现行有关法律的衔接、协调。现就草案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强化税源管理,健圭基础制度,诸塞税收漏洞

税源管理是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前提。为了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收基础制度建设,保证税务机关及时收缴税款,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税收征管法作了修改和补充:
(一)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配合,促进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这样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许多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办理税务登记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致工商登记的户数远远多于税务登记的户数。针对这一问题,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二)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以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目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多头开户的情况很严重,有的开户多达几十个。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难以检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即使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也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增加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需要了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草案第十条)
(三)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加强税收监控。
从国外许多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经验看,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可以大大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征收管理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偷逃税行为。近年来,我国在石油行业、出租车行业推广税控装置之后,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长沙市在出租车行业推广税控装置后,税收收人增长50%以上。据此,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草案第十四条)
(四)堵塞漏洞,从严控制延期纳税。
现行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纳税没有规定明确的条件,决定准予延期纳税的权限过宽,县税务局就可以批准延期纳税,执行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些延期纳税实际上往往转化为欠税。为了加强对延期纳税的管理,草案从严规定了延期纳税的条件,并将审批机关提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将现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修改为:“纳税人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
(五)确立国家税收优先的原则,保证税款的收缴。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物质保证,法律应当予以特别保护。目前,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过程中,国家税收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相当突出。为了从法律上明确国家税收的优先地位,保证税款的顺利收缴,避免国家税收流失,草案增加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草案第二十九条)
(六)明确企业重组的缴税办法,防止税款流失。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借企业重组之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重组后的企业,有的拒绝承担重组前企业欠缴的税款;企业重组往往避着税务机关,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为了防止企业重组中规避纳税,草案增加一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以及其他重组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草案第三十条)
为了掌握、控制欠税情况,防止税款流失,草案增加一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草案第三十一条)

二、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执法手段

现行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执法手段。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税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草案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增加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务核算场所进行税务检查。
现行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是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进人财务核算场所进行税务检查。目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与财务核算场所分离的现象十分普遍,税务机关检查人员被拒之于财务核算场所之外,不让进人财务核算场所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增加规定: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时,可以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核算场所(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二)扩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的范围。
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扣押或者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和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则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现在,个人偷逃税的情况比较严重,税务机关对这些偷逃税的个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没有法律依据。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的范围,在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这对加强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的征收管理,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具有重要作用。考虑到将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扩大到所有纳税人后,有可能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同时加以必要的限制。因此,草案增加规定:个人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增加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时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经常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待税务机关查清后,纳税人已经预先将财产转移、隐匿,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税务机关只能在尚未超过纳税期的情况下,在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在现实生活中,税务机关很难做到监控纳税人尚未超过纳税期的行为,而往往是在检查纳税人前一年或者前二、三年的纳税情况时发现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同样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对于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追缴偷漏税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草案增加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草案第三十六条)

三、进一步明确利保护纳税人的极利,0n强双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留

(一)进一步明确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按照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不够充分,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因此,草案增加规定:(l)“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复议、行政诉讼、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草案第五条)(2)“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草案第六条第一款)
(二)加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对行政机关加强监督,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在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务执法力度的同时,需要加强执法监督,避免滥用职权、滋生腐败,侵犯群众利益。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草案第七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草案第八条)
为了规范税款收缴入库行为,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人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人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草案第三十四条)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
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草案第五十六条)

四、双法律责任进污必要的惨改、调整利补充

(一)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总体看来,处罚过低,对偷逃税行为缺乏威慑力。针对这种情况,草案对偷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规定处所涉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末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这样规定,一是扣缴义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二是没有明确纳税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纳税义务。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末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草案第四十八条)
(三)增加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处罚。
现行税收征管法明确赋予了税务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纳税人银行存款的权力。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一些金融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的甚至帮助纳税人转移资金,致使国家税款流失。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增加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第五十二条)

五、莫他修改

(一)关于滞纳金比例。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相当于年息73%,执行中纳税人难以承担,税务机关实际上也收不上来。从国外的规定看,滞纳金一般只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研究,草案将现行税收征管法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修改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草案第二十一条)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息18.25%,有关方面都认为这样规定比较适当。
(二)与刑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作了衔接、协调。
草案与修订后的刑法有关规定作了衔接,对偷税的概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关于行政复仪,由于行政复议法已有明确规定,草案对现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作了必要的简化。此外,考虑到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和税务执法的实际情况,草案对税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间作了新规定,将一般行政处罚适用的二年时效期间规定为五年(草案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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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重要名词与相关名词解释


税收 是指国家为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向社会成员取得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税收有三大基本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无偿性;三是固定性,即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税收的开征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某种税收的有效期的开始,税收开征权行使的结果是某部税法法律效力从即日或有明确规定之日起有效,税款开始实施征收。

税收的停征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某种税收的有效期的停止。税收的停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停征,即在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明文规定某种税收在某时停止征收;二是间接停征,即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税收,在后来制定、发布的新税法中作了新的规定,根据后法否定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其相抵触范围内视前法规定的为停征。

退税 是指将已征收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需要退税的情况一般包括:一是因税务机关的失误而多征或者不应征而征的税款,需要退还给纳税人;二是在实行预缴或者预扣税款的情况下,最后在汇算清缴时有多余的部分需要退还给纳税人;三是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退税,比如为鼓励企业出口而实行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等。

补税 是指对纳税人应缴末缴的税款予以补缴。

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指对应征收的税收减少征收;免税是指对实施征收的税收予以免征。税收减免主要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及临时减免。

纳税人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 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必须是与纳税人之间有支付和收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充当扣缴义务人,其扣缴义务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

代扣代缴 是指扣缴义务人从其待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应纳税款并代为缴入国库的行为。一般来说,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有关款项时或者办理业务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以便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

代收代缴 是指扣缴义务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人国库的行为。一般来说,扣缴义务人在收取纳税人有关义务款项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以便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

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的种类主要包括: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只规定一个征税比例)、累进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又分全额累进、超额累进和超倍累进)、累退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低)、定额税率(即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回避 所谓回避制度,一般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比如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关系等)的案件回避而不承担办理任务,以防止徊私舞弊。回避制度是执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的组织上的保证,是专门为保障执法的公平、公正原则而设计的,因此被广泛运用于几乎所有的司法和行政执法领域,甚至不少非执法领域但又需要保障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业,也采用这种回避制度。

税务管理 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行为。国家税务机关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需要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政策、法令,对税务活动进行指挥、计划、组织征收、协调控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这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就是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 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实行法定记录的一项管理制度。税务登记的种类一般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必须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范围,主要是属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税务登记则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账簿 又称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一定格式并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的,对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分类、系统、序时地登记和反映的簿册,是用来序时地、分类地和全面系统地记录和反映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会计账簿的种类,按照账簿的用途可以分为三类,即分类账(按照会计科目进行分类登记的账簿,包括总账和明细账)、日记账(也称序时账,是按照各项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的时间顺序,逐日逐笔连续登记的账簿)和辅助性账簿(又称备查账簿,是对某些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或者记录不全的经济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

凭证 又称会计凭证,是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所谓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者完成时填写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者完成,以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所谓记账凭证,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加以归类,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在整个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凭证是第一个关口,如果使用的凭证就是虚假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那么整个会计核算就不可能是真实的。

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是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财务活动和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各方面财务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即对资金的获得、使用、耗费、分配等一系列活动的行为规范。一般来说。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遵循不同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会计工作行为规范的总称,是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其具体内容包括: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依据和准则,单位内部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和程序,单位之1司开展经济业务、提供会计信息的方式、方法,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取得和限制,会计档案的范围和保存期限的规定,以及政府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规范等等。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是指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和借贷记账法,确定对应的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分录,以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在联系的待有的会计方法。会计处理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自主选定某种会计处理方法。一经选定,必须保持其连贯性、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核算软件 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程序。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以及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会计数据质量和会计核算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应当经过相应机关的评审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必须保持会计软件的相对稳定性,不允许任何人随意修改。

发票 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方开具的销货票据或营业收款凭证,当然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的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宇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发票的一种,是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既具有普通发票的功能,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的凭证。由于其具有的特殊重要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不同于一般发票的特殊的监督管理。

税控装置 是指由国家生产、安装、维护和监控的带有计算税款功能、税收监控功能的电子结算装置。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最常见的税控装置就是计税收款机。这种收款机带有税收计量仪,在收款的同时可存储5—10年的产品销售及应上缴税金的记录,并有严格的物理和电子保护,由税务机关铅封,使存鸽的数据无法人为地修改和破环。

纳税申报 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业务,核实应征税额,填写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之一,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申报期限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期限。

纳税期限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

税款缴款期限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其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期限。

邮寄申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通过邮政部门所进行的纳税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 是指用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所进行的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地收入国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

延期纳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其应缴税款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缓缴纳税款的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延期缴纳其应缴的税款。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课征滞纳金。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纳税人出口创汇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是指纳税人出口有关货物时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税款的行为,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办理出口退税,需要纳税人按期申报退税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资料,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力、理退税。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提供海关盖有“验讫章”的产品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和银行的出口结汇水单。税务机关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单据,依法对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完税凭证 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收税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的总称。完税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类:完税证、税收专用缴款书、印花税票、代扣税款凭证和代收税款凭证及其他完税证明。

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关联企业 是指相互间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联合国和经合发组织(0ECD)分别制定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曾原则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关联企业的关系:①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②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税收保全措施 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入库,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对其可以用作缴纳税款的货币或者实物采取的限制处理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即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者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力所采取的一种强行征收税款的手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查封 行政和司法强制措施之一,多用于保全有关财物等待行政决定处理或者等待法院判决处理,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有关财产逃避执行给付义务。有关财物被查封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扣押 行政和司法强制措施之一,多用于保全和强制执行,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为逃避执行给付义务而转移、隐匿有关财产的行为。与查封不同的是,扣押一般是转移被扣物品的存放地,而不是就地扣押。

拍卖 即通过国家认可的拍卖机构,以集中竟价的方式成交的买卖行为,也是行政和司法中用作强制执行措施之一,一般适用于经扣押有关财物后仍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以拍卖所扣押财物所得抵交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给付义务,多出的部分要退还给当事人。

变卖 将已经扣押的物品变现的行为,一般用于无法采用拍卖方式变现的物品。行政和司法中也多用作强制执行措施之一。

欠缴税款 亦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税收优先原则 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无担保债权 是指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宋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

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可作为抵押物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债权之用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质押 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权利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为质物而为债权人设立的担保。

质押权 是债权人占有留置债务人交付的质押物而担保债权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 是指依照经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纳税人合并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组成为一个经济组织,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个经济组织将其他经济组织吸收而成为自己的组成部分,被吸收的经济组织解散,其主体资格消灭。所谓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合并设立一个新的经济组织,合并各方解散,主体资格消灭,只有新的经济组织存续。

纳税人分立 是指一个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并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的法律行为,可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派生分立,是指经济组织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者数个新的经济组织,原经济组织仍然存续。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经济组织,原经济组织解散,主体资格消灭。

代位权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 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滞纳金 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款项,是一种执行措施,也可以理解为是纳税人因占用国家税款,应当支付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利息。

国家赔偿 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法律责任 或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

偷税 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偷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抗税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行为人对税务人员采用暴力方法,包括殴打、推操、伤害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采用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如扬言以拼命的威胁方法拒交税款,或扬言对税务人员及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安全采取伤害、破坏手段,以威胁税务人员,达到拒不缴税的目的。其中,威胁方法包括当面直接威胁,也包括采取其他间接的威胁方法,如打恐吓电话、寄恐吓信件等。

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种类之一,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监察机关或人事部对违反政纪的公务人员依法给予的惩戒,适用对象限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属于公务员的,其行政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形式。

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种类之一,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吊销有关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审议、决定和执行等程序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税罚没收入 是指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税收犯罪案件或者违法行为所处罚金,没收、变卖、拍卖财产折款,行政罚款,滞纳金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等罚没收入的总称。

税务代理人 是指经有关机构批准,有丰富的税务工作经验和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及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税务代理是税务代理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包括代委托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建账建制和办理账务、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缴纳税款、减免税申请、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税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有关税收事宜。同时还包括办理与纳税有关的财务、会计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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