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实施日期】 19810610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几个法律以来,各地、各部
门不断提出一些法律问题要求解释。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某些法
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必须加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现对法律解释问题决定如下: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
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
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
,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
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和毒害,有些
人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同时,对法制的宣传教育还做得很不够,许多人
对法律还很不熟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各级国家机关、
各人民团体,都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问题,并利用典型案例,有计划有针
对性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有关的
法律规定,逐步普及法律的基本知识,进一步肃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流毒,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
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和正确执行法律,依法处理
人民内部的各种纠纷,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法
制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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