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颁法律 | 主要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
*解释*
*刑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相关文件

相关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据安建介绍,我国刑法对虚开、伪造、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做了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案件,但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类完税凭证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出现了不同认识。为此,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予以明确。

  安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这个问题后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包括作为完税凭证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返回首页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均来源于官方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