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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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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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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功能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评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或者聘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评估业务而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协助工作,并对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并予以恰当引用。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对经济组织的价值进行评估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其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决于它对经济组织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考虑国家相关林业法规和政策,以及森林资源的自然属性、经营特性、使用期限、用途等因素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核实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及相关信息,分析经营管理的合理性,选择恰当的评估参数进行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目的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置换、合资、合作、联营或者股份经营、租赁、抵押、担保或者偿还债务、收购、诉讼、保险、征用、注册验资、财务报告,以及经济组织产权变动等。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明确委托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并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托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应当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以及涉及外商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核查,应当由丙级以上相应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并提交核查报告。核查单位的资质等级不能低于提供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调查单位的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工作,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森林资源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核查的允许误差、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森林资源调查的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获取评估所依据的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可靠和适当。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合理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使用成本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当考虑:
(一)森林资源培育过程的复杂性对成本的影响;
(二)森林资源经营的长期性对价值的影响;
(三)森林资源质量对价值的影响;
(四)森林资源培育技术、林地利用方式等造成的贬值因素。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使用市场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当考虑:
(一)森林资源资产市场的活跃程度,市场提供足够数量可比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数据的可能性及其可靠性;
(二)森林资源所在地域的差异性对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价格的影响;
(三)不同林分质量、地利等级、交易情况等因素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使用收益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当考虑:
(一)森林资源结构、功能、质量、自然生长力等对收益的影响;
(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收益的影响;
(三)当森林资源的预测收获量与现实收获量明显不符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查找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四)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森林资源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其他资产折现率。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对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数量、质量、地理位置、生产经营条件、经营期限、经营管理水平等总体情况进行恰当描述。对重要的单项森林资源资产,应当进行详尽描述。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充分披露重大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林地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的影响等。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披露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是否存在抵押及其他受限情形。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森林资源资产的图面材料、权属证明等资料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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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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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满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管理的需要,规范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的帮助和指导下,中评协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森林准则》”)。为便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森林准则》,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森林准则》的必要性
1996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多年来,59号文等文件在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0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与“ 加强政策扶持,保障林业长期稳定发展”后,大大促进了我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日益活跃,原有的森林资产评估管理和操作模式已不能满足林业、市场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2006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提出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制度,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执行森林资产评估业务。同时提出小额的集体林森林资源资产可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评估人员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培训及后续教育,从而使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人员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同时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类型多样、特点复杂、不易把握,易产生认识偏差与法律纠纷,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急需制定准则对评估人员的执业行为加以规范,以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责任,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
二、《森林准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与资产评估监管体制,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本《森林准则》适用国有、集体、个体等企事业单位等经济组织所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
三、起草的指导思想
在《森林准则》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遵循基本准则,关注其他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与新业务发展需要而制定的,属于评估准则体系中第二层次的具体准则。因此在本准则起草过程中,始终以《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为导向,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基本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立足准则体系框架,注重与已颁布的评估准则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二)规范共性问题,突出专业特点
在充分总结过去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和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特点,兼顾资产评估业务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需要,便于评估人员操作与执行。《森林准则》在评估准则体系的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共性问题为重点,强调森林资源资产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在准则起草过程中,对已发布的准则中有规定的内容,本准则不再重复。重点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不同于一般性或其他类资产评估的独特内容进行了规范,力求详略得当。
(三)强调核心原则,明确指导目的
操作性和原则性的相互协调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制定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问题。经过与相关部门及专家认真研究讨论,广泛借鉴其他评估准则的经验,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以关注原则性为核心,重点解决评估人员应该做什么,而不具体指导如何履行具体的评估程序、如何运用具体的评估方法,不作为评估人员的评估操作手册,评估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将以其他方式具体规范。
(四)立足行业特点与国情,充分考虑行业监管协调
《森林准则》是规范我国评估行业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的准则,应立足于我国的林业发展特点与国情,准则的制定既要考虑我国林业发展与管理的实际问题,又要考虑我国的评估实践,不能简单地模仿或照搬其他资产评估准则或国外的条款,而应兼顾我国林业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为前提,充分考虑到评估行业监管的要求,促进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与评估行业监管之间的相互协调,促进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序健康运行与发展。
四、起草过程
2008年初,中评协成立《森林准则》项目组。项目组由中评协、国家林业局相关部门、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和评估机构的领导和专家组成。项目组多次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收集、研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的重要定义、术语、评估目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问题,研究当时的起草思路与目前评估实践发展的新要求,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在融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五、主要内容
《森林准则》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主线,提出具体要求,分为“总则”、“基本要求”、“操作要求”、“评估方法”、“披露要求”、“附则”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森林资源资产的定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定义;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关系;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要求;评价与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工作;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原则、影响因素;评估过程基本要求等。
“第三章操作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应明确的事项和收集的资料内容;明确了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权属查验和对森林资源资产现场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评价与利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工作;评估关注的事项;评估假设及评估信息要求。
“第四章评估方法”主要内容包括:方法选择要求;收益法、市场法及成本法的应用与主要考虑因素。
“第五章披露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报告出具的基本要求;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准则生效日期。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专家工作的评价与利用
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应该具备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国有资产评估必须聘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但不能要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具备所有相关领域的知识与能力,不合理的要求只会给评估人员带来更大的评估风险而不会带来更高的评估质量。
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独立专家(包括独立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评价并恰当使用。
(二)关于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是森林资产评估工作中的难点,森林资产数量和质量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了评估结论的可靠性。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具有工作量大,工作条件艰苦,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等特点,完全由注册评估师和森林资产评估专家进行核查是困难的。本准则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核查,可适度减轻评估的工作量和风险。
(三)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幼龄林木资产评估中的常用方法,本准则强调了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的长期性和培育的复杂性对重置成本法测算的价值的影响,提出了森林资源培育技术和林地利用方式功能性贬值问题。
(四)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收益法
收益法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常用方法,本准则强调了森林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收益的影响;提出 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森林资源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其他资产折现率。
(五)关于评估对象
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在森林资产评估实践中,明确评估对象是十分重要的工作。本准则明确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属性,对委托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并按森林资源管理特点对评估对象的核查提出符合行业特点的要求,从而明确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六)关于与国资办发[1996]59号文的关系
多年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在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森林准则》发布后,覆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的相应内容,对国资办发[1996]59号文形成一定的替代效果,中评协将在此基础上与相关部门协商国资办发[1996]59号文等文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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