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6日 财税字[1995]0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
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
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对执行上述规定时五年期限的计算问题
明确如下:
一、关于五年期限的具体计算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
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二、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
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
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
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
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
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三、关于计算五年期限的起始日期个人在境内是否居住满五年自1994年
1月1日起开始计算,(83)财税字第62号《关于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从
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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