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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2004
增值税

1998年3月5日 财税字[1998]47号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2]421号 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91号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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