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财政部令第48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9>305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
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通知》第—条第6项所称“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大学的学生课本是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
教育使用的教科书;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日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上述“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均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二、《通知》第一条第7项所称“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中国标准书号》 (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9999-88)的属于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B〔哲学)、 D(政治、法律)、E(军事)、 F(经济)、 K(历史、地理)、 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 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 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 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宙宇飞行)和X(环境科学)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
三、《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图书(含课本)、报纸、期刊,包括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
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四、《通知》第三条所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
和电子出版物、以及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上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遁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所称“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县和1994午以后撤县改制而成的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五、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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