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交管<1999>84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公安部发出《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公交管[1998]340号)以来,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延长原发票
使用时间”和“制定原发票更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操作规定”等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给开征车辆购置税打下良好的基础,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车主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时间延长
到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车主仍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公安机关
车辆管理所不得办理登记,并应当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安机
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凭旧版销售发票办理初次登记,并应当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处换开《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拒绝换开或加价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开销售发票的具体要求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司

.回到首页 

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1-2003,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