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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1989]13号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号
(2026年9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财政部公告2026年第22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
【1989】
土地使用税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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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20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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