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 国税发[1994]152号


现就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及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的规定原则,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
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对学生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收入,除
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外
,应作为企业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免
征营业税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外商投资举办的学校,其学校章程或入学合
同规定,采取先收取抵押金,学期结束后全部退回,以抵押金的利息作
为学费的,对抵押金可以不作为业务收入,仅对以抵押金所取得的利息
,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入,计算缴税;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中规定采取
先收取高额费用,学期结束或者学生中途退学、离学后,部分退回学生
,部分留归企业所有的,对应退回的费用部分,可视为抵押金不作为业
务收入,仅对由此取得的利息和不予退回的费用部分,在取得时作为业
务收入,计算缴税。
三、医疗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除属于营业税暂行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外,均应计算缴纳
营业税;其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减除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
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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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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