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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 
      和非生产性业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 
      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 
      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 
      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 
      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 
      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 
      ,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 
      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 
      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 
      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 
      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 
      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