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03月14日 [1997]国税发第035号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
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以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
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
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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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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