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06月20日 [1997]国税发第103号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一)(二)(三)(四)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
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
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
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已
   预缴的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
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 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
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
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
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
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
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附表包括:
(1)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
(2)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附表2);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附表3);
(4)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附表4)。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生产成本表;
5.销售成本表;
6.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表;
7.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发生表;
8.外币资金情况表;
9.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0.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
得额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
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帐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
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应责令其限期办理
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1-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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