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 国税发[1997]183号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 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 ,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 等的委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 资企业。凡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 此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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