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人是征收增值税还
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
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回到首页 

相关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