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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
*外企所得税*

关于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188号2001-3-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0号)收悉。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是设立在江苏省南京市(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各类汽车轮胎及相关产品的研究、生产和开发,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4767.1万美元,其中韩国锦湖轮胎株式会社等7家外国投资者所占比例为74.99%,实际投入注册资本达3757.3万美元,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3000万美元,并且已投资到位。关于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同意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自2000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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