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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
*外企所得税*

关于温州金溪水电有限公司等2户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53号2001-4-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温州金溪水电有限公司等两户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1]4号)收悉。经审核,温州金溪水电有限公司和湖州申城热电有限公司是设立在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且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和《国京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对温州金溪水电有限公司和湖州申城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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