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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
*外企所得税*

关于安徽路宇六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路宇合肥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58号2001-4-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路宇六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路宇合肥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皖国税发[2001]15号)收悉。安徽路宇六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路宇合肥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均是安徽省公路局下属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中心与香港路劲基建有限公司所属路裕、路宏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共同兴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分别为9240万元人民币和13353万元人民币,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各占50%。两公司均予2000年3月16日成立,经营期限均为25年,经营范围是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合肥至六安公路六安段、合肥段沿线设施及配套设施,并负责位于各路段收费站的日常经营管理,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该两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2号)的规定,安徽路宇六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路宇合肥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可自2001年1月1日起适用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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