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24号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浙江、云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 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各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北京、郑州、杭

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广东省内各分行(除深圳分行)可汇总 到总行一并纳税。

三、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广东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广发总行南海分行

阳江分行肇庆分行

中山分行广州分行

顺德分行茂名办事处

东莞分行河源办事处

惠州分行揭阳办事处

湛江分行汕尾办事处

台山分行郑州分行

珠海分行北京分行

清远分行上海分行

韶关分行南京分行

潮州分行杭州分行

汕头分行昆明分行

佛山分行大连分行

梅州分行沈阳支行

江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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