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77号;1998年2月6日)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以下简称《通知》
)发布之前已成立并获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国家从鼓励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出发,对外商投资我国人民防空工程,在税收上给
予优惠。因此,凡符合《通知》中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下发前已获利并按规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可充抵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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