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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财政部】
【2009】
【企业所得税】
【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国发[2009]36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0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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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12号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0〕7号 2010-01-07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流程、表证单书等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执行减计所得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18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保持税基的稳定,避免因季(月)度应纳税所得额波动而导致减计所得的频繁调整,季(月)度申报应依法按实际利润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预缴,不得减计所得。企业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如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方可按《通知》规定减计所得,预缴时多缴的税款可按规定退税或抵缴下年税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0〕2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9年汇算清缴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人,2010年度按月(或季)办理预缴申报时,按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20%的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2010年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且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所得税纳税人,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全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属于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的50%应当分别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 减、免税项目所得”、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 减、免税项目所得”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六)其他”对应金额栏次。依据优惠税率20%和法定税率25%之间的税率差5%计算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8行 减免所得税额”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金额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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