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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13号 2009-06-04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称再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以下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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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09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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