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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20号 2009-09-17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营业税】
【土地使用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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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0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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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9]271号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如其实际并未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而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则对其按照“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子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如纳税人提供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则应分别正确核算收入;未分别正确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应一律按照“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子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非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应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子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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