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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0号 2009-11-16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发票】
【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建筑业、房地产业是营业税的重点税源行业。为加强两个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并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统一开发了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近年来,广西、甘肃、福建等省、区、市税务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取得了以票控税、综合管理、税收增收的显著成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两个重点税源行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营业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底前所有地区必须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到位。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进行督导,以保证办法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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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0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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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254号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地税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堵塞管理漏洞,挖掘增收潜力,提高征管质效,切实把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收入管住、管好、管到位,实现全省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二、明确责任目标,实施有效监督。为确保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落实到位,各级地税部门应根据税收征管责任区的划分,明确工作重点和标准,确定建设项目的管理责任人,落实全程监控管理责任。切实应用好新修订的《福建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对建设项目信息采集录入、项目申报纳税、计税营业额的核算、发票开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目标进行细化,杜绝因责任不明造成的管理缺位现象。
三、加强跟踪指导,确保落实到位。各级地税部门要明确工作思路及责任目标,加大考核力度,层层抓好落实。各单位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办法措施,密切跟踪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具体贯彻落实情况、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报告省局。
四、省局将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提炼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开发不动产项目及发票管理系统,开通网上开票、网上申报缴税、网上查验等业务,逐步完善我省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促进我省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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