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第48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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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相关文件

2003.11.27.财税【2003】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经研究,对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二、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三、该项政策适用范围调整后的具体征管事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税[2003]55号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号  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45号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1996]256号 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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