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第48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法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新政策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相关文件

财税[2004]15号 2004-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中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经研究,为扩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现决定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暂继续按照法定征税税率计算“免抵”税额。

特此通知。 

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5号 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返回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