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法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新政策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4年
综合

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06号2004-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来电、来文询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如何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5]83号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相关内容

本网站声明:上述资料未经核对,仅供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