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税[2008]170号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种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5年*
*增值税*
*管理*
*东北地区*

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76号2005-12-06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当年增值税增量抵、退税后仍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进一步在增量之外办理抵、退税,即在纳税人2005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清退。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二、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其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及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退还纳税人。
四、本通知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自2006年1月1日起,仍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相关文件

相关内容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返回首页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均来源于官方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