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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
增值税

国税发[2004]112号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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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217号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市)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的企业进行清理后,及时通知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按照本通知清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及时调整账务,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两个明细账上不能同时出现余额。即:增值税欠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账户上应有余额;反之,增值税欠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账户上应有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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