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233号 2003-3-3

北京、天津、重庆、吉林、山东、江苏、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四川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和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08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向所属22家企业提取11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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