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377号 2003-4-7

北京、上海、湖南、四川、广东、海南、新疆、辽宁、黑龙江、福建、贵州、陕西、江苏、浙江、湖北、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继续批准公司所属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湘财证券[2002]第169号)。
  经研究,现对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26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总公司在湖南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总公司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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