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3年第二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国税函〔2003〕392号 

 
辽宁、新疆、湖北、福建、江西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钢铁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增加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3〕248号),新增加了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6户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精神,现将2003年第二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列名钢铁企业及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局。请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附表所列企业名单及免税数量指标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手续。 

2003年第二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列名企业及数量指标 

单位:万吨 
序号 企业名称 计划量 
1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福建省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10.0 
2 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0 
3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0 
4 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0 
  湖北鄂钢股份有限公司 8.0 
5 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3.0 
6 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0 
  青岛金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0.0 
合计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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