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76号 2003-1-23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2002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物财函[2002]9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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