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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
企业所得税

关于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53号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 
一、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属的14 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点

1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氮肥厂 南京市

2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磷肥厂 南京市

3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催化剂厂 南京市

4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化工机械厂 南京市

5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供销公司 南京市

6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运输公司 南京市

7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连云港碱厂 连云港市

8 南京永元物业发展公司 南京市

9 江苏永利化工进出口公司 南京市

10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泰州化纤公司 泰州市

11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无锡地毯厂 无锡市

12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 南京市

13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研究院 南京市

14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设计院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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