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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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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9  国税函[2004]27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2年12月与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外债登记债务编号:200332110050001001),贷款13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7年,利率为六个月LIBOR+1%。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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