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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
*外企所得税*

关于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号二○○五年一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42号)收悉,批复如下: 

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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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
(一)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 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国务院关于扩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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