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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
*增值税*

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1号2005年1月17日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 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废止 国税发[2008]8号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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