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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0]127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2010】
【车辆购置税】
【减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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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54号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1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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