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36号 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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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2010】
【综合】
【公益性捐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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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4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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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省民政厅初步审核,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2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2012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大连慈善基金会

2.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辽宁省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4.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辽宁省大连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大连市教育基金会

8.大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9.辽宁省慈善总会

10.辽宁省教育基金会

11.抚顺市志愿者协会

12.葫芦岛市慈善总会

13.辽宁省闽商公益基金会

14.铁岭市教育基金会

15.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辽宁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

17.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8.辽宁省沈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9.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20.辽宁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1.辽宁省公安民警英烈救助基金会

22.辽宁省红十字会基金会

23.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

24.辽宁省抚顺市爱心教育基金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民政厅
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辽财税[2013]543号2013年8月26日

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省民政厅初步审核,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2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12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2012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大连市永嘉防震减灾基金会

  2.沈阳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沈阳市沈北新区慈善会

  4.鞍山市教育基金会

  5.营口市鲅鱼圈区慈善基金会

  6.辽宁省兴隆大家庭大病救助基金会

  7.葫芦岛杨家杖子救助协会

  8.朝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9.建昌县慈善总会

  10.沈阳市职工爱心慈善基金会

  11.辽宁光达优抚爱心基金会

  12.沈阳市教育基金会

  13.沈阳市公安民警英烈救助基金会

  14.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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