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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地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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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5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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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企业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经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第一年实行审核确认,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注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注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二、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注明符合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已按前款规定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应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向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确认,经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应按照《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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