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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
【综合】
【销售食品】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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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1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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