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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
【】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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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期,部分纳税人来函,请总局明确其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目前尚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因此,暂不能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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