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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2014】
【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相关文件

财税[2014]109号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9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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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要求,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扩大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就现行税制而言,我国自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来,初步建立了一套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现行重组所得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化产业结构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也要不断进行完善。
  该负责人介绍,新政策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新政策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新政策还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已成为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两个文件的出台非常及时,这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举措,将为“新常态”下企业兼并重组带来重大利好。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完善,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也将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积极作用。


德勤税务合伙人朱桉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称:“这一新政策对资本市场的运作,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很有帮助,因为很多上市公司持有的比例很难达到75%。”
新政策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对此,朱桉表示,该规定比原来文件有所放宽,对企业资产优化非常有利。“但我个人不赞成无偿划拨的做法,因为资本市场运作应该特别强调产权明晰。”
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还主要是以现金认购股权的方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专利技术、商誉、房地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有望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来极有可能成为混改中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
新政策还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
朱桉表示,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具有积极的鼓励意义,有利于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让民营企业参与到国企改革。不过,仍然会在资产优化上造成额外的税务成本。国际上对于非货币性投资在一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免税,值得参考。

地方相关规定

 

非货币性投资:
转让部分股权后还能递延纳税吗
董铁兵 祁春平

190308

近日,笔者收到一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公司于2018年进行了一项非货币性投资,投资1年后,将部分股权进行了转让。为此,企业财务人员前来咨询,能否按售卖比例,部分结转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剩余部分能否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产生的利得,可以在不超过5个会计年度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现行规定对转让部分上述股权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明确,但按照配比原则,转让部分上述股权时,此部分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计算该部分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未转让的部分,应可按原政策执行,其产生的利得,可以在剩余年度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继续递延纳税。

(作者单位:中税科信石家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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