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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 2014-04-14

【财政部】
【2014】
【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福建省、深圳市财政厅(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将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规划的横琴岛范围;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 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指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l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附件:
  1.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 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3.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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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5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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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相关规定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向现代服务业也倾斜:
现代物流业(四项)、信息服务业(八项)、科技服务业(四项)、文化创意产业(五项)四大类别21个具体项目,但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 号, 以下简称26号文)并未对上述项目进行细化,更没有做出任何的释义,带给征纳双方不少的困扰,日前前海管理局正式发出通告,按照深圳市政府的授权,对于对前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 难以界定的,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出具证明文件。
深圳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逐个看之二主营业务产业认定程序
 认定资料清单:
  申请办理产业认定的前海企业, 收到税务机关出具要求提供优惠产业认定的书面通知后, 按下列要求备齐材料,向深圳市前海管理局(e 站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1.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2);
  2.税务机关出具的提供主营业务属于《优惠目录》 证明的通知书 1 份(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 份);
  5.企业申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原件 1 份);
  6.如所属行业须要前置审批或特许经营, 须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如不涉及前置审批可不提供;
  7.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1 份、 验原件);
  8.不同产业类别须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具体见附件 1);
  9.其他能够证明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优惠范围的材料。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自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作出认定证明文件(如须补充材料, 相关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如经认定,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符合优惠范围,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将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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