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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2014年5月27日

【财政部】
【2014】
【印花税】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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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47号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4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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