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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出口】


  为加强出口退税工作,更好地支持外贸发展,服务出口企业,税务总局决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联次,以下统称纸质报关单)。具体公告如下。

  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二、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上述货物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其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的申报数据与对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8日

相关文件

税总函[2015]18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5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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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发展,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口日期在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的出口货物,除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时,不需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联次,以下统称纸质报关单)。
  出口日期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包括出口退(免)税申报、免税申报、免税核销、出口退税相关证明开具等原规定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业务。
  二、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在填写相应申报表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企业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税务机关将企业申报数据与对应海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审批出口退(免)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
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减轻企业负担,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海关总署决定,对2015年5月1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并同时停止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相关电子数据,改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对2015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出口货物,请相关企业在5月1日至5月31日到海关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原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系统将于6月1日起停止运行。
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暂时仍按照现行规定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2日

地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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