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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出口


  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的精神,现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三、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四、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综服企业报送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与相应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应予以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比对不符的,将比对不符情况一次性告知综服企业。

  六、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七、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八、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附件2)、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九、综服企业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包括:
   (一)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流程、规则、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
   (三)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内容包括货物出口合同或订单、生产设备、经营场所、企业人员、会计账簿、生产能力等,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四)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真实性,出口货物与报关单信息一致性,与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匹配性,有相应的物流凭证和出口收入凭证等。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的75%,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规定综服企业其他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并对本条第(三)、(四)项规定需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税额和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进行调整。

   十、综服企业应对履行本公告第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
  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十一、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其代办退税。

  十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准通过的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并在办结代办退税后,向综服企业反馈退还给每户生产企业的税款明细。

  十三、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对供货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发现生产企业存在异常情形的,应有针对性的开展评估核查工作。

  十四、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者有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未办理退税的,对该出口业务暂缓办理退税。
   (二)已办理退税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其已核准通过的应退代办退税税款,等额暂缓办理退税。
   (三)排除相应疑点后,按排除疑点的结论,方可继续办理代办退税。

  十五、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生产企业已核准通过的应退税款予以暂扣。

  十六、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如果综服企业未能按照本公告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职责,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

  十七、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存在下列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二)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业务涉及的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三)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十八、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十九、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文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十、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和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二十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如生产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前已向综服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外)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公告。

  附件:1.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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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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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为解决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管理模式,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税务总局拟对现行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以下称代办退税)。为此,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二)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具体办法。一是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二是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三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四是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三)明确了异常代办退税业务的处理措施。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明确了综服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一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生涉税违法违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对综服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明确了综服企业其他涉税问题。《公告》同时明确了综服企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涉税处理问题。
  (六)明确了执行时间。《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在线解读35号公告
综合服务企业代理退税方式变化大

实习记者 覃韦英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10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举行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以“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为主题,与网友沟通交流。胡先明重点解读了3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了网友的提问。本报记者整理了在线访谈的主要内容,以飨读者。

问:3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并出口,需要报关、代办退税业务的,由专业公司提供;需要贷款的,由银行机构提供。2014年出现了由一家机构提供报关、退税、贷款等业务的情形,即所谓的外贸综合服务的新业态。为适应这一新业态发展的需要,2014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将这种行为视同自营,即将综服企业视为一般的外贸企业,所代理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通过开具增值税发票实现交易,作为综服企业的进项,由综服企业办理退税。这一规定满足了综服企业经营的条件,在综服企业发展初期,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13号公告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货物是由生产企业出口的,综服企业实际上只负责代办手续,但发生出口骗税行为时,综服企业却要承担骗税的主体责任,而生产企业则不承担任何骗税相关责任,这导致了法律责任的错位。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谁出口、谁退税、谁主责”的原则,对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根据其业务实质,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并要求适用这一退税办法的综服企业,须符合综服企业的定义,且内部建立有较为完善的出口退税风险管控机制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在此背景下,税务总局制发了35号公告。

问: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如何操作,主要工作有哪些?
答:一是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的,应首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二是退税申报。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问:35号公告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内部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服企业需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答:一是要做好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工作。备案工作是代办退税的基础工作,备案不及时、不准确,将影响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正常办理。此外,按照规定,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分别提交备案申请。二是综服企业申报代办退税业务,需通过申报退免税系统中的代办退税申报模块申报,因此综服企业的人员要尽快升级申报软件,熟悉软件操作。同时,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有“代办退税专用”字样。三是做好代办退税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四是要做好代办退税业务的内部风险防控工作。综服企业要按照35号公告的要求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要在事前、事中、事后识别和分析其风险;对年度委托代办退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要实地核查其出口合同、订单、账簿、生产能力等。

问:综服企业如果同时有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不含代办退税)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
答:综服企业的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仍然按现有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即自营业务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进项发票等申报退税凭证,按规定向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代理出口业务,由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证明材料转交给委托出口企业,由委托出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问:与以往规定相比,35号公告中代办退税的企业范围和货物范围有哪些不同?
答:与以往规定相比,35号公告明确规定,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服务对象不分企业大小,只要国内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同时35号公号明确规定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问:关于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备案单证管理,是否必须由综服企业备案?
答:3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按照规定,代办退税业务也需实行单证备案管理,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负责收集并作备案管理。

问:综服企业取得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是否可用于申请抵扣?
答:3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综服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不是购销关系,而是提供服务关系,因此综服企业取得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只能作为其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既不能用于进项抵扣,也不能用于自营出口申报出口退税,只能用于代办退税业务。

问:为什么税务机关在向综服企业出具收入退还书后,还要向综服企业反馈退税明细,是否多此一举?
答:由于“代办退税”是税务机关受理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集中申报的退税,一次审批的代办退税额实际上可能会是多家生产企业的退税款,因此需将每户生产企业退税额明细情况反馈给综服企业。同时,这一明细情况将传递给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问:综服企业为生产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需要向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
答:35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服务等外贸综合性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及有关规定,分别适用相关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与13号公告相比,35号公告对综服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如何明确,有何变化?
答:13号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承担涉税的主体责任,生产企业不承担任何出口退税有关责任。35号公告则明确代办退税业务的主体责任由生产企业承担,综服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其风险防控职责的,负连带责任。如果发生骗税行为,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便利造成骗税的,应按规定接受处罚。综服企业参与骗税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36个月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等,具体可以参阅35号公告第九、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问: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报关报检,并提供物流等服务,但由生产企业自己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是否适用35号公告?
答:上述业务应按现行代理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即由综服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交给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据了解,为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出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不断完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调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制发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积极开展离境退税相关工作等工作,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稳定发展。

地方规定

 

 

外贸综服企业出口退税新规施行 北京首单退税顺利办理IdPh
程素娟 刘阳
本报讯 11月1日,北京海罗盛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局顺利办理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并于当日成功为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北京尚易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北京地区首张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标志着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管理新规则在北京顺利落地。
此次施行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管理新规则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业健康发展,在深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调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对之前相关规则的调整完善。新规则在便利企业的同时,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内部风险防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随着新规则在北京的顺利落地,将直接带动地区出口业务发展,为北京外贸发展注入新活力。
北京尚易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敏高兴地说:“新规则充分考虑了综服企业发展的需求,明确了业务性质和综服企业承担的责任,破除了我们企业发展的瓶颈。”
为了确保新规则在北京顺利落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在新规则发布后迅速启动宣传工作,通过税企座谈会、内部培训会等渠道开展对企业和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于11月1日当天现场调研,全程跟踪新规则落地情况,确保新规则及时落实惠及企业。


天津:外贸综服企业代办首笔退税IdPh
记者 孙文胜 通讯员 秦瑶
本报讯(记者孙文胜 通讯员秦瑶)12月14日,天津市最大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天津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南开区国税局成功办理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这也是天津市首笔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此举为中小型生产企业更直接、更便捷地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天津兴盛强有限公司是天津一达通的老客户,是此次退税的委托方。该公司办税员说:“新政的出台对我们中小型生产企业是一个利好。通过委托专业综合服务企业出口,可以解决通关、收汇、物流和退税等一系列流程性问题,我们生产企业可以安心地去寻找订单和开展生产。”

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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