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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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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4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
  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一是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使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与按季申报相适应,《办法》补充了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办法》中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办法》中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中,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登记。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告知方式为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四)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五)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相比22号令,《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地方规定

 

 

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最晚应于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北京国税局2018年1月12366解答】

学习笔记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分析】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发文形式来看,本办法的性质和位阶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高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原先实行认定制(审批制)的时候,也是以22号令的形式公布,法律位阶没有变化。不过,在立法技术方面,笔者感觉文件名称有点费解:以后在执法文书中引用的时候,规范全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呢,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呢?抑或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呢?这种用法在总局规章中好像还是第一次出现。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分析】本条是关于制定依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前者目前有了最新修订版本,由认定制改为了登记制;后者目前还没有修订,相关表述仍然是“认定”,迫切需要修改。认定制改为登记制,也是43号令取代22号令的关键因素。如果实施细则不及时修改,会有制定依据未动、下位法先行(暂且借用这个概念,尽管用在此处不妥,因为细则和办法都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相同)的嫌疑。不过本条规定在表述方面没有问题,即便是实施细则以后发生了修改,也不影响。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分析】该款规定相当于按照销售额标准对“一般纳税人”做了个定义。对于从事税务工作的人来说,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一个常识。但是,对于其他人来说可能会感觉到奇怪:一般纳税人的对应概念不应该是特殊纳税人吗?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应概念不应该是大规模纳税人吗?“一般”和“小规模”怎么会存在对应关系?《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一般纳税人的定义。《条例》中甚至没有一般纳税人的说法,只是提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实施细则》中为了表述方便,将“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轻描淡写地改称“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此可以套用鲁迅的话:“条例本没有一般纳税人,细则用的地方多了,便有了一般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分析】该款规定完善了连续经营期的滚动计算方式,将按季申报的情况考虑了进来,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基础上增加了“连续不超过四个季度”。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分析】全面营改增后,所有的流转税业务均统一为增值税应税行为。传统增值税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为50万和80万,营改增业务为500万,尽管营改增在年销售额标准方面充分照顾了纳税人的选择权,但偶然发生的不动产转让,可能瞬间超出500万的标准,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将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排除在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之外。在本条款中,排除范围进一步囊括了“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更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权。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分析】“会计核算健全”是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之外的另一标准,本条规定在措辞方面比《增值税暂行条例》更加科学。因为两个标准同时存在,所以不宜直接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一刀切地都先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分析】这两种情况也是旧文件下的沿袭规定,本来没有必要展开。不过,鉴于部分朋友纠结于“其他个人”的身份归属,还是说道说道。我们做个推理:《增值税条例》首先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单位和个人;《实施细则》进一步将个人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明确“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22号令及43号令都规定其他个人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也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根据上述推理,能得出什么结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除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第三种情况。显而易见,自然人一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分析】本条为沿袭规定,不予赘述。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分析】该条规定是沿袭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内容。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非常简单,只要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填报内容信息一致,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放管服”改革,在这里“放”得很到位。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分析】该条规定也是沿袭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内容。严格来说,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按照政策规定”的表述不是太完美,因为这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但可能没有更好的办法了。不过,这不影响理解。那么,按照有关政策,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包括哪些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36号文等相关文件中列举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等情况。“非企业性单位”容易理解,不过何为“不经常发生”?税务总局2011年和2013年曾发文明确“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在解读中说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的主业为提供住宿、饮食服务,其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现在全面营改增了,关于何为“不经常发生”,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咬文嚼字钻牛角尖,留给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去判断吧。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分析】这条是关于办理登记手续时限的要求。金三系统比较强大,当年应税销售额滚动计算超过标准后,会有自动提醒。如果经过通知办理逾期仍不办理,后果很严重:按照税率而非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分析】关于生效之日,22号令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本办法给予了纳税人选择权,可以在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之间自行选择。另外,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替代旧文件中的“领购”“购买”,更加科学。毕竟,发票都是税务机关免费供应了,不存在“购”了。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析】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如果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一般转小规模的“另有规定”,笔者还没有见到。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分析】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对前者的辅导期为3个月,对后者的辅导期为6个月。所谓“辅导期”,其实就是加强监督并课以一定限制。此处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应该会出台新的辅导期管理办法替代旧的辅导期管理办法。因为旧办法的辅导对象比“税收遵从度低”的范围要狭窄,有必要与时俱进。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分析】《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尽管我们看到本办法时略迟几天,但它是2017年12月29日公布的,2018年2月1日施行,符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


一次性实现收入6000万元,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功实现先按1%开票,后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是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进提供的一个真实案例。

某国企下属子公司D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D公司发生第一笔业务,实现收入6000万元,并于3月至4月向客户开具票面金额为7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此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总体可以确定的,可以结合应税销售行为的类型,付款日期、付款条件等综合判断,在本案例就是2020年3月。通常情况下,开具发票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次性开具。但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D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百万元版增值税发票,且增版难度较大,增量和发票开具量较大。D公司希望能够增版、增量同时进行,以满足其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求。由于D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已经超过5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在5月征期结束,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后才能办理相关发票的增版、增量手续。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如果D公司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3月份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3月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4月份申报期结束后15天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未办理的,税务机关还会在5日内制作通知书要求其在5日内办理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于何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税法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但是税法从未要求必须先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才可以办理发票增版、增量。

但是,D公司向母公司汇报后,母公司并不认同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母公司认为,D公司2020年3月初完成的第一笔业务是一笔完整的业务,并一次性取得收入6000万元,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已经开票的700万元收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续的5300万元按照转登记后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不合乎规定的。况且,一旦D公司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系统将无法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该笔业务是D公司处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下发生的业务,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笔收入也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最终,经与税务机关的协调和沟通,D公司采取先补开发票后转变身份方式,及时将5300万元按照1%征收率补开发票后,再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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