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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相关文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其它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9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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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4月17日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 公告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 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因此,《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目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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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例

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如何申报扣除
2019年07月05日 版次:07 作者:欧阳弘毅

近日,有纳税人前来咨询,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意外、突发故障等原因,想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报废损失,应怎样判断属于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应如何进行申报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同时,《管理办法》还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应采用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类型。

按照规定,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上述资产损失外的其他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如果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又该怎么办呢?《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而提前报废,所发生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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